10.3969/j.issn.1007-788X.2009.02.024
解开"债的标的"之历史纠缠
在西方学说史上,并没有"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的区分,只有关于什么是"object of obligation"的诸多学说.为了逻辑对应以及名实相符,我国民国时期学者区分了二者,将"债的客体"(债务人)与物权客体(物)对应,而将"债的标的"(给付)在债的内容或目的意义上使用.然而,理论上关注的重点却并不是立法所关心的,在立法史上,分歧仅局限在"债的标的"是物还是给付.总之,理论上的分歧不应带到立法中去,而从当前民法典立法趋势来看,债的标的、客体、内容和标的物等有争议的概念完全可不出现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之中,同时只需突显"履行"的概念,保留"给付"的概念即可解决实际问题.
债的标的、债的客体、给付、履行
DF522(民法)
2009-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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