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9.02.012
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模式选择——以中国与上合组织成员国间BITs为视角
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时声明将中国提交至ICSID仲裁管辖案件范围"限于征收补偿额争议",近年来的中外双边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却允许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提交ICSID解决.鉴于中国在SCO成员国中的投资状况,中国与SCO其他成员国的BITs应推行此类做法.
BITs、争端解决机制、ICSID
DF964(国际法)
2009-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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