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8.06.020
我国仲裁诉讼化之检讨
仲裁的诉讼化与当事人对仲裁的期望背道而驰,使仲裁作为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失去了优势.然而,仲裁诉讼化有其必然性,仲裁制度化的过程是一个诉讼化的过程.但仲裁诉讼化不能超越必要限度,因为它违背了仲裁契约性这一本质属性.我国仲裁存在过度诉讼化的现象,急需制定相应的对策.
仲裁诉讼化、对策、意思自治、司法监督
DF71(诉讼法)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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