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8.06.013
乡村治理的法律规制及其限度——兼以云南德宏某村"村规民约"为参照
我国乡村自古呈现一种"治理共同体"格局,在内生性的自我共同体结构之外,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强制参与和治理.建国以后,强制参与的进程更为密集与细致,表现为一种权力的"下沉"乡村治理的法律规制是这种"下沉"的赓续与"转化"."村规民约"自古随传统的变迁而变迁,当下是由现代的法律规制进行理性化再造,这种再造冒着理性独断的危险.而当下这种村规民约并非知识论上的"实践性知识",仅仅是乡村变迁进程中的法律规制的一种转化性产品,对于法治现代化的意义有限.
观念史、乡村、塑造、多元主义
DF0-052(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农村研究"07XFX005
200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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