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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08.03.010

论家事代理权的内涵

引用
家事代理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代理权,其并不能使未参加民事交易活动的配偶另一方成为合同主体,而只是保证了在涉及"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一方行为的后果需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夫妻财产制的选择并无关系.由于其存在滥用的风险,故有适当限制的必要.

代理权、家事代理权、交易安全、日常家事

DF51(民法)

2008-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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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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