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8.01.005
关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法权表现形态的思考
一部法律往往不是就保护单个特殊的利益而设定规范,通常是突出其法益目标,兼顾其他利益的平衡.不同性质的法律,法益结构不同,利益的法律表现形式亦存在较大的差异.社会公共利益仅表现为消极的法益不足以充分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应有两种法权表现形态:国家经济权力与社会公共经济权利.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只有上升为法权形态才能通过不同领域法律制度的构建,保证其充分地实现.
公共经济利益、法权形态、国家经济权力、公共经济权利
D92;DF3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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