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7.06.021
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受贿问题研究
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公共行政改革的深入,赋予了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备受贿的性质.由于现行法律规制的缺漏,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考察并借鉴国外有关受贿犯罪立法规定的合理之处,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的需要,建议增设以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为规制对象的受贿罪名,进一步完善受贿犯罪立法.
非政府组织人员、职务受贿、规制缺陷、立法完善
DF636(刑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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