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788X.2007.06.016

论外交保护制度中的公司国籍规则——2004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述评

引用
外交保护的对象包括一国的公司,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原则上是公司的国籍国.外交保护制度适用特定的公司国籍规则.公司国籍适用双重标准:成立地和注册办事处、管理层总部所在地等,而不适用"真正联系"标准.在公司不存在或公司具有造成损害的被指称责任国的国籍的情形下,股东的国籍国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

外交保护、公司、国籍、股东

DF98(国际法)

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06SJD820001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5-89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07,(6)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