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7.06.002
确定建筑物所有权的依据
建筑物所有权须以土地权利为其正当根据.土地权利可以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是国有土地租赁权.物权法第142条的但书内容应当指国有土地租赁权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市政公共设施所有权、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都应当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其正当根据.
土地权利、建筑物所有权、国有土地租赁权
DF521(民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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