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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07.05.020

人大学的法学之维

引用
人大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产出量、重要学科地位有待提高.不宜继续沿用"人大制度学"、"人大制度研究"等称谓,一般应采用"人大学"、"人大法学"等称谓.人大法真包含于宪法,但是,宪法学真包含于人大法学,不过,宪法学与人大法学真包含于人大学.研究的主体是人大法及人大法学,反对片面地从研究内容上将人大学与宪法学完全割裂开来.以往人大学研究的理论苍白,很大程度上与研究方法的边缘性知识熏陶、训练之缺乏有关.人大学的法学之维阐释是永无止境的,惟其如此,不断提高人大学的理论性与实用性并希冀给法学人们能在这个领域不断追求知识增量的愿望和持久的信仰.

人大学、人大法学、宪法学、法政治学、边缘性

DF211(国家法、宪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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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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