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7.05.010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体系区隔及其突破——以"类型序列论"改造《民法通则》第37条
法人财产及责任的独立性,作为法人人格的财产制度基础,正受到实践中众多反例的动摇.这使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间的体系区隔亦不再牢不可破.若忠实于由简单的财产共有,到财产高度独立的"完人化"的法人组织之间的,各组织类型的渐进性过渡的事实,则在进行各组组织形态的人为分级时,应当采取更为开放与自由的立法态度.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降低法人财产独立性的程度要求,取消法人独立财产责任的法人条件必选项之地位,突破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体系区隔,建立自然人——法人,二元民事主体格局.
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独立财产、法人独立责任
DF51(民法)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05SFB3014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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