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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07.02.017

我国水权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以美、澳立法为鉴

引用
水权是权利人对水资源所享有的使用权的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具有特别物权的性质,因而,水权就应当具有可转让性.这一理论观点已经成为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水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水权制度的健全也应借鉴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水权、特别物权

DF521;DF466(民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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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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