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7.02.017
我国水权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以美、澳立法为鉴
水权是权利人对水资源所享有的使用权的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具有特别物权的性质,因而,水权就应当具有可转让性.这一理论观点已经成为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水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水权制度的健全也应借鉴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水权、特别物权
DF521;DF466(民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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