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7.02.004
论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法律制度
有限合伙人因受有限责任制度保护而使其身份识别显得重要,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体现在合伙协议的内部确定、有限合伙证书显示信息的外部公示、企业事务控制权和合伙企业名称四方面.有限合伙人身份存在被推定和被否定的制度设计,以企业事务控制权为核心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否定的证明责任在于债权人,以合理信赖的标准承担责任有利于保护有限合伙人.我国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立法可以借鉴美国1976年的ULPA模式为主,确立合伙协议和有限合伙证书制度,明确有限合伙人身份错误责任以及依控制权、合理信懒原则设置有限合伙人的否认制度.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合伙证书、合理信懒、控制权
DF51(民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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