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7.01.021
从一重断还是数罪并罚——从牵连关系的限定看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现行牵连犯的概念过于宽泛,既包括数罪的情形也包括一罪的情形,因而无论对牵连犯采数罪并罚还是一罪处断的处罚方针,都是不科学的.实现牵连犯处断原则合理性的关键,并不是在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断之间进行取舍或者折衷,而应当是限制现行牵连犯的概念,将外延限制在只包含一罪的类型的范围之内.只有将牵连关系限定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之中,才能够保证牵连犯具有一罪的属性,才能对其从一罪处断.
牵连犯、牵连关系、同一客体、同一次侵犯
DF613(刑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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