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7.01.016
论缔约过失的基本问题及体系建构
对于给付障碍法而言,缔约过失获得了与积极侵害债权同样重大的意义.现今的一些新型法律制度,都是在缔约过失的土壤之上发展起来的.但在这一制度是否以及如何法典化的问题上,一向存在不同的态度,甚至是迥异的态度.从整体情况看,法典化应当是肯定的,但在具体规制上还是应当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
缔约过失、先契约责任、恶意中断磋商
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BFX021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