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788X.2007.01.014

一种法理学的视角:法律价值论对非法证据取舍的影响

引用
非法言词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的取舍在标准的掌握上本身无实质性区别,取舍的标准首要在于对"非法"所涉的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法律的价值包括秩序价值(形式价值)和正义价值(实质价值),其中法律的正义价值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证据的"非法性"虽损害了法律的秩序价值,而无损于法律的正义价值,该项非法属于形式非法,而非实质非法,该证据的"非法性"对证据的取舍则无影响.从法理的角度看,证据的"非法性"作为一种符号学的意义在于反映证据的外部特征和法律特性,并非为决定非法证据取舍的一个直接因素,而起决定作用的是"非法性"对法律正义价值影响的状况.

非法证据、法律价值、秩序、正义

DF713(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BFX044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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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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