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7.01.004
中国物权立法范式之反思
我国物权法应以普通民众为话语对象,故立法用语应通俗而规范;物权立法的启动不应从模式而应从问题出发.故立法应注重调查研究,妥善处理"法的本土化"与"法的借鉴和移植"之间的关系;借鉴与移植物权制度既要全面(即两大法系都有可借鉴之处),又要重点突出(即应基本定位于大陆法系),还要关注俄罗斯物权立法经验.
物权立法、范式、调查研究、借鉴与移植
DF521(民法)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2005]046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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