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7.01.001
合伙企业团体能力的思考大纲
在我国,不论在实体法中还是在程序法中,合伙企业是作为一种组织即团体对待的.合伙企业虽然不是法人,但它同样有作为团体的维系机制.这些机制使合伙企业的作为团体而持续存在.合伙企业与民法上的合伙、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有区别的.合伙企业具有商法上的主体地位,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团体能力应成为商事组织法的一个基础.
合伙企业、团体能力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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