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6.04.014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制度缺陷及其克服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失效的根源在于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如市场机制因存在不完全竞争,产权转让结果可能偏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政府管制因缺乏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约束,政府难逃"囚徒困境";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传统法律制度因不能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导致法律调控不力;等等.这些制度缺陷因具有内生性而不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需要建构一个新的制度予以克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能够通过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调整,确立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防止市场的失衡、政府的"错位"和"越位",弥补民商法和行政法之局限.因此,制定一部专门调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关系的单行法,是克服现行监管制度缺陷的最佳途径.
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制度缺陷、完善
D9(法律)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