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6.03.014
论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保险金请求权
现有担保法律规范确认了抵押权对抵押物保险金的物上代位效力,但我国现行的物上代位制度以法定抵押权的法律构成为基点,设定了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实现物上代位的途径,该制度设置缺陷明显;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制度设置应以公平基础上实现安全、高效、便捷之价值目标为立法取向,以法定债权质作为物上代位的法律构成,使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从而使物上代位效力对保险金给付义务人也具有约束力,使抵押权物上代位效力的实现能真正得到保障.物权法(草案)中担保物权物上代位制度的设置,并未解决原制度构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建议立法中明确抵押权人对代位物的直接请求权和代位物给付义务人的相关义务,并对担保物权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加以完善.
物上代位、法定债权质押、保险金、请求权、物权法
D9(法律)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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