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6.01.006
WTO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
在政府采购阶段,由于常常以采购方的单方行为为主导,因而易导致对供应商利益的损害.因此规制在政府采购阶段受到歧视待遇、并被不合理地排除在外的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采购阶段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利于贸易自由化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就显得特别重要.我国<政府采购法>初步构建了政府采购阶段的救济制度,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因此加强对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救济制度的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供应商权益
DF431(经济法、财政法)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04EYB034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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