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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05.06.008

"遗失物"概念之解析

引用
遗失物是占有人确定但占有人丧失了占有的动产.对遗失物概念进行明晰是构建遗失物制度的前提.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须为有主的动产,须占有人丧失占有,须无人占有.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在于遗失物须有占有人丧失占有且无人占有的情形发生,而遗忘物从未处于无人占有状态.遗失、拾得是事实行为,抛弃是法律行为.埋藏物必隐藏于他物之中且所有人不明.国家机关可以成为拾得人,但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

遗失物、遗忘物、抛弃物、埋藏物、拾得

DF521(民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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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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