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5.06.003
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吗?
礼与法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总的来说,二者之间没有截然可分的界限.费孝通先生把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概括为"礼治社会",但由于他是在广义与狭义两个不同的层面上使用"礼"这一概念,因此他的"礼治社会"也就相应地具备了双重的含义:无法的社会和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社会.我们在把握费老的"礼治社会"时,应该把它正确理解为是主要依靠传统来应对生活需要的社会,而不是可以完全不需要借助法律来维持公共秩序的社会.
礼、法、礼治社会
DF08(法的理论(法学))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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