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5.03.010
我国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缺失与完善--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
公司市场退出是指公司丧失商事主体资格而退出市场的行为,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公司市场退出机制作了规定,但欠缺对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应通过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公司终止时的非破产清算制度、完善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自治制度,以及确立人民法院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的最终地位、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等途径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市场退出、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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