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788X.2005.03.007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刑事司法问题检讨

引用
新刑法第398条未予以完善之前,该条所规定之犯罪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确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其既未遂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之中;其法条竞合犯只能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分别适用特别法法条与重法法条定罪处罚;其牵连犯形态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要对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科学适用法定刑,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意犯罪重于过失犯罪原则与从严治吏原则.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罪名确定、犯罪认定、法定刑适用

DF621(刑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3-6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05,(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