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5.01.012
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方式
股东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方式有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就证券虚假陈述而言,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结合运用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以惩治虚假陈述责任人.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为了保护大量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利益,有必要引入集团诉讼制度,追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管理层等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并采用派生诉讼继续追究有关主体因虚假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责任,以使责任落实到侵权人.
集团诉讼、派生诉讼、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程序
DF72(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3BJY018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