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788X.2005.01.006

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

引用
为实现男女间真正的平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男女之间的差异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是"社会体制习俗"把人组织到规范好的"男性""女性"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因为男女的生理特征而自然产生的.其分析方法要求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经济环境等因素,分析社会公共政策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响,尤其是可能给女性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修改社会公共政策,以期消除男女之间的实际不平等.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仍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以社会性别平等理论来分析审视现行婚姻法,其结婚、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离婚等具体制度中,某些规定仍缺乏性别意识,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特建议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对立法加以完善.

社会性别、社会性别分析、婚姻法、立法建议

DF55(民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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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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