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3.03.004
“人格歧视”的民法救济探析
“人格歧视”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人格歧视”要获得民法救济,必须符合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条件。对“人格歧视”的民法救济途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人格歧视、人格尊严、民法救济
DF51(民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1-25
10.3969/j.issn.1007-788X.2003.03.004
人格歧视、人格尊严、民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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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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