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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03.03.004

“人格歧视”的民法救济探析

引用
“人格歧视”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人格歧视”要获得民法救济,必须符合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条件。对“人格歧视”的民法救济途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人格歧视、人格尊严、民法救济

DF51(民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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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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