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3.02.009
从立法比较谈我国担保法的完善
我国<担保法>等相关立法对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世界上的通行作法相比,存在不够完善之处.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应进一步完善担保立法.连带责任保证应当遵循契约约定原则,赋予保证人代位权和免责请求权,以充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给予保证人救济;不动产抵押登记及其适用的登记效力原则要统一、规范,以维护担保物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建立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和充分实现质权的社会功能.
担保法、立法比较、立法完善、研究
DF522(民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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