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3.01.014
论我国征信法的构建
近年来我国失信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围绕信用问题提出种种解决方案,征信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征信法的性质和征信公司的设立模式都对征信立法的实效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信息提供者的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可能会阻碍征信公司的征信行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会由于网络传播的快捷而受到进一步的侵犯,征信法必须考量相关主体权利的维护,从而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
失信问题、立法误区、征信性质、征信公司、信息提供、权利保护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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