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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02.06.017

使用假币罪比较研究

引用
对于使用假币的行为,各国刑法大多规定为犯罪。对于本罪的构成要件,中外刑法除对主体要件认识一致外,对于该罪其他要件的规定,则存在着一定差异。在侵害法益上,外国刑法普遍认为是公共信用,笔者认为是国家对货币的流通管理制度。在犯罪对象上,外国认为是伪造、变造的硬币、纸币或银行券,我国认为是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在客观要件上,中外刑法均认为是将假币冒充真币投人流通领域,但我国还有数额较大的程度要求。在主观要件上,中外刑法均认为是出于故意,笔者认为还须具有“使用”之目的。

使用假币罪、伪造、货币、流通

DF623(刑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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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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