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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88X.2002.04.008

也谈“小影霸”商标纠纷案——兼与周佳念先生商榷

引用
商标注册后应当使用,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则可能导致该注册商标被撤销。在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商标注册人有无权利转让该商标?在判断一件“注而不用”的商标是否应予撤销时,除了具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条件外,是否还应考虑其他因素?某一商标“注而不用”,经他人使用并创出一定知名度后,商标注册人起而行使其商标权,是否有“坐收渔人之利”之嫌?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商标纠纷、商标注册、商标保护

D923.4(中国法律)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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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007-788X

62-1129/D

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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