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1.02.015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条款--兼评《立法法》第90条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本文运用类比分析法对我国违宪审查条款进行解析并得出结论:"不适当"是"抵触"的上位概念;"决定命令"隐含抽象和具体双重涵义.针对结论之外凸显的实体与程序规定的疏忽进行了反思.实体规定上,作者反思了法律违宪和<宪法>第104条的缺陷;程序规定上,作者认为,<立法法>虽纠正了<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违宪之处但又遗留了新问题.作者建议,一方面对现行法律违宪审查应探索新的方式,另一方面适当地修正<立法法>有关规定.
违宪审查条款、不适当、决定命令、衔接
DF2(国家法、宪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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