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88X.2001.01.021
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实践冲突
行政主体被学界界定为享有与实施国家行政权力权能的行政法人组织.作为行政法人,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行政活动的实践.笔者从行政主体的法人结构形态及其责任能力的角度出发,认为行政主体具体担负组织的结构形态呈多样性,它们不能与行政主体的行政法人结构形态保持完全一致;行政主体实施国家的行政权而产生的责任,在现实理论的导引下将其性质界定为"自身责任"等等因素,都限制了行政主体的主体能力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无法得到完全的实现.
行政主体、理论、实践、冲突
DF31(行政法)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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