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997.2015.06.013
土地发展权转移制度的合宪性困境与行政补偿理论的应对
规制国家的兴起带来现代行政活动方式上的变化,而传统的行政补偿制度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正经受着来自于以可转移土地发展权为代表的土地规制工具的挑战.传统行政补偿理论围绕公平负担理念,发展出以特别牺牲为核心要素的理论框架,在功利论和义务论两种哲学观的影响下,主要通过对公权力干预财产权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来起到维系公私利益平衡的效果.规制工具所蕴含的"公平分享"价值取向与传统行政补偿理论的"公平负担"实际上是同一理念的"一体两面".作为公权力干预公民财产权的行为样态,土地发展权转移制度的根本弱点在于缺乏义务论的合宪性控制.于此的公法理论应对,应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维度进行合宪性建构,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强调合目的性和合比例性,以政府公共政策影响公民财产权所形成的利益为视角,对干预行为进行审查,达到维系公私利益平衡的效果.
规制国家、行政补偿、特别牺牲、土地利用限制
D921;D922.1(中国法律)
2016-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