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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情形,该不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引用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上述规定确认了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

2016-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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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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