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对工商机关就其举报事项处理行为是否拥有复议诉讼权利?
案情介绍案例12015年7月30日,举报人王某向A工商局举报当地电视台“某品牌助听器”和“大屏省电手机”两则广告违法.2015年9月9日,A工商局针对王某的举报作出答复,王某举报的两则广告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和7月14日停播,执法人员要求电视台进行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王某认为A工商局针对其举报未作出立案决定违法,向上级工商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与A工商局的举报处理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不予受理.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2016-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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