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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利用微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的思考

引用
”案情”2015年4月3日,济南市市中区工商局(下称市中局)接到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的举报,称济南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利用微信公共平台发布客流对比信息,涉嫌以不正当的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经查,今年3月27日,乙公司在本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促销信息中显示自己的店面客流人头攒动,而甲公司的店内冷冷清清.两公司都是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零售为主的全国性连锁企业.

2015-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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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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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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