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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履职公示企业信息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引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5部配套规章,确立了工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在信用监管中的履职公示企业信息的职责,对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工商和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职公示企业信息、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如何正确处理履职与公示、实体与程序、公示合法公正与瑕疵修复之间关系,成为信用监管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2015-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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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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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42/F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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