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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合法来源”认定条款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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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重庆市巴南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商标权利人举报,查获经营户彭某(以下简称A)销售涉嫌侵权的瓶装白酒.A出具了该区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B)提供的供货清单及收据(清单上只有商品名称、数量、金额,无商品批号或生产日期).B承认A出具的供货清单及收据属实,但拒认侵权商品由其销售,执法人员在B处也未查获侵权商品.A经营户是否属于“合法来源”情形引起了争论,同时暴露出“合法来源”认定条款在执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和难点.

2015-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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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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