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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消法》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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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多项权利之首,也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先决条件.近年来,关于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类型也日益复杂,故而此次《消法》在修订过程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新《消法》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仅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并不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体育比赛、演唱会等),同时增加了“餐馆、机场、港口、影剧院”的经营者(法条采用不完全列举,实际生活中的主体并不限于此条款所列),本法也仅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笔者拟结合实务案例简要谈谈该项义务内容和消费纠纷处理中应把握的合理限度.

2015-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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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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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42/F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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