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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管辖权问题分析(上)

引用
本文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管辖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基层工商机关办案有所帮助.一、澄清三个误区《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第(五)项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表面上看行为人有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其行为已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对于超出登记范围的部分仍然是无照的.笔者认为,第(五)项的行为仍可归纳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种立法模式确定了《取缔办法》是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一般法,也从立法上为管辖权冲突埋下了隐患.要理顺《取缔办法》与特别法、工商机关与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管辖权的关系,需要正确理解法律,明确以下问题.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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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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