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的善意共存问题——“鸭王”、 “鸭王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案评析
《商标法》赋予注册商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排他性,但特殊情况下商标的共存却又必不可少.本文将结合“鸭王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案并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阐述和解释.”案情”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餐饮服务上长期使用的“鸭王”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荣获多项荣誉.鸭王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餐饮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目前正处于待确权状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2015-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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