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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行搭售商品行为的处罚并非无法可依

引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上述强行搭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相应的罚则.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但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亦无相应的罚则.因此,容易让人得出“对强行搭售商品行为的处罚无法可依”的结论.其实不然.笔者梳理后发现,被强行搭售商品的对象不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也不尽相同.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

2014-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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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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