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商业秘密案看侵犯技术秘密的认定与处理
一、案情
本案因江苏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于2011年7月向武进工商投诉,称该公司原大客户经理孙某、原办公室主任马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投资设立了常州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从事与原公司相同的旋转接头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业务,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而案发.调查中,科技公司又就同一事实向无锡市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历经无锡市中院一审,江苏省高院二审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最终判决孙某、马某、机械公司停止侵犯科技公司CI601、CI602、CIM602、CEM015-U120、CEM015五套图纸载明的商业秘密.2013年7月我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经结案.
2014-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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