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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建迪士尼乐园并组织免费游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从一起房地产公司的营销策划谈起

引用
案情 江西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S市某区开发YJ房地产项目(YJ在本文指代其房地产项目名称,下同),2013年4月上旬,Y公司委托C公司为其创意、策划、设计、制作YJ“迪士尼主题乐园”以提高房地产项目的知名度.按合同约定,C公司在YJ商业街营造“迪士尼主题乐园”场景,包括在商业街入口设置“YJ迪士尼主题乐园”字样和米老鼠双手撑腰造型的门头及大型米老鼠形象充气玩偶,在商业街内设置有“迪士尼嘉年华”字样和米老鼠等卡通形象组合图形的大型喷绘展板,将“迪士尼”、“DISNEY”中英文文字标识和米老鼠造型装饰等标志附着于场内的临时游乐设施及其附属物上.“迪士尼主题乐园”实际制作费用204400元,其中直接标附“迪士尼”、“DISNEY”字样及米老鼠形象的设施制作费用为81700元.

2014-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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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42/F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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