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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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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购物中“霸王条款”存在的根源 网络格式合同本质属性上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条款.网络格式合同具有不可协商性,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格式合同只能是两种选择: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定好的全部合同条款,消费者毫无协商的余地,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 商者逐利的惯有习性上容易导致合同提供方制定利己不利人的不公平网络格式合同.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希望能在合同关系中取得最有利的地位,通常情况下,合同提供方都会利用网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与消费者争利,规定许多不公平的免责条款,推卸自己的责任.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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