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利用自有网站开展虚假宣传案的评析
案情
当事人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加工、销售氙气灯照明产品、LED照明灯饰等.从2009年4月30日成立起,雇请曾某为公司的网管员,负责设计制作公司的网站进行宣传.曾某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网站设计制作,并与北京新×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租用其服务器空间以及由该公司代理申请网站域名,当事人需向该公司支付每年2760元的费用.据当事人交代,2012年3月,当事人需要加大互联网上的宣传力度,故要求曾某重新设计网站.曾某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对网站进行修改制作.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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