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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职业打假人的行政复议风险——从一起未在法定期限答复申诉举报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谈起

引用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尹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某省工商局邮寄了《申诉(举报)书》,反映自己购买的某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茅台冬虫夏草酒含有非食品原料物质.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31日收到该申诉(举报)材料.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依法给予答复,遂于2012年6月1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依法办理申请人申诉和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办理申请人的申诉和举报事项.

2013-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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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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