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上海工商部门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与归档

引用
在互联网中,许多违法行为的证据都以数字形式存在并通过计算机或网络进行储存、处理和传输,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定义为电子证据.从工商行政执法的实践看,现在越来越多的违法案件取证工作需要提取存在于计算机终端或网络系统中的数据,甚至需要从已被删除、加密或破坏的文件中获取信息.

2013-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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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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